公平、公正、公義
上月收到一封陪審員出庭通知書。記得幾年前收過同樣的通知書,通常都是候命出席,並不用親自到場,大不了是到法庭旁邊的陪審員辦事處報到,等幾個小時後,就可以回去,心想這次也是如此罷了。不料這次卻真的被選中了。在陪審員辦事處等了不到一個小時,就和其他約一百人被召入法庭進行進一步的篩選。一行人從陪審員聚集的房間,魚貫走進法庭,坐在後排的旁聽席。當法官進入法庭時,全體會眾被喝令起立表示尊敬,直到法官走到高高在上的法官席,會眾才可以坐下。這使我想到我們的上帝,衪是一位慈愛的神,也是一位公義的審判者,衪在高天之上,萬不以有罪為無罪,當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,紓尊降貴施行拯救,教我們能脱離罪的枷鎖的審判,使我們能「無罪釋放」。
這是一宗刑事案件,所以我一踏進法庭,就感覺到一股凝重的氣氛。在法庭內,法庭書記接着讀出隨機揀選二十個準陪審員的名字,入坐內庭的陪審團席。這二十個準陪審員一一接受法官和控辯雙方律師的查問,從家庭背景,就業狀況,到每一件和案情有關的小節都要一一如實作答,正如法官一再强調,這一切的做法是為了讓這件案件能公平和公正地審理。第一天整天的程序都花在準陪審員的問答上。到了第二天第二輪的遴選時,若干人因不同的理由被豁免離開,我亦在第二輪的補入中被點中,坐在陪審團席中。跟着又是法官和控辯雙方律師不停的問問題。法官一再解釋法律中「無罪推定」(presumption of innocence) 的基本原則,除非被告自己承認有罪,或有不容置疑的證據(evidenc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),證明他是有罪的,否則被告是清白無罪的。這在法律的層面上可以說得通,但我們都知道罪性從人出生開始,已經在人的心裡。聖經明確的說,罪已從一人入了世界,除非我們能信靠上帝,方能從罪惡中被拯救出來。聖經上罪的定義比法律上的罪層次更高。耶穌說: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聖經說:世上連一個義人也沒有。在世界的法律而言,某人可能無可挑剔,但在聖經的標準上,我們每個人也是一個罪人。
另一個有趣的命題是「環境證據」和「直接證據」的法律可信度。法官强調,在法律而言,環境證據和直接證據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,他說了一個比喻:當我們看到一個人穿着雨衣走進房子裏,雨點從雨衣流到地板上,這使我們推斷到,一定是外面下着傾盆大雨,我們不需要親眼看到外面下雨,也可以達到這個推論。試問,我們周圍不正是充斥着上帝創造的「環境證據」嗎?太陽、月亮、星宿,周而復始,毫釐不差地運行不息。我們身體複雜無瑕的結構,無不是環境證據宣告着上帝的創造和安排。話說回來,在第三輪的篩選中,檢察官提出了「單一證人」(Single Witness) 的法律原則,原來在美國加州的法律中,只要一個證人的證供就可以將一個人定罪,我表示不認同這個觀點,那天下午我就被豁免離開。心想,那些控辯雙方的律師們,都想篩出不合乎他們想法的陪審員。幸好我們所信的神,衪是公義無私的,衪看顧着我們每一個人,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,拯救我們,不會因為我們的悖逆而丟棄我們, 因為耶和華,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,不輕易發怒,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。
壽延